第三百二十章 拒绝审理?!上诉最高检!

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

一般属于重大型案件,例如说涉及到了犯罪行为的舆论讨论。

或者是涉及到了非正常案件判决。

这里非正常案件判决指的是,涉及到了冤假错案。

例如说,在某年最高检公布的工作报告中,点名了国内十几个案子的重点关注。

其中包括——“投毒案”“被冤枉入狱26年的著名冤假错案”

“某云省知名果违规减刑”以及“涉及到反暴力强迫致人死亡案”等。

这些案例,有某些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知名度高,有很大舆论。

或者对案情的罪行界定有较大问题。

并且涉及到了相对复杂的罪行认定情况。

说白了……只有一点,那就是庭审案件,无论是罪名还是程序,对于社会的影响力相对较大。

所以才会得到最高检的重视。

让罗大翔直接开口说,可能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件。

这个案子的复杂性肯定小不了!

苏白笑着开口:“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这个案子肯定不小啊!”

“罗老师,你这个案子是从哪儿来的?”

罗大翔那边回应:“等一会儿聊吧,这一次我到南都来参加一个会。”

“现在会开完了,等我去你律所聊。”

“行!那我在律所等着!”

……

律所内,罗大翔坐在办公室的沙发上和苏白聊着近期的情况。

这还是罗大翔第一次来到白君律师事务所。

难免会聊一些其他的事情。

大致的聊了聊后,苏白主动问起了那个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

“罗老师……你电话中说这案子涉及到了最高检的重视。”

“是什么情况?”

“这个案子该不会又涉及到了审判方或者是检方的问题,是个冤假错案?”

罗大翔听到苏白提起这个案子,表情稍微有一些严肃,摇了摇头。

“这个案子并不涉及常规的冤假错案。”

“是近期的一个案子。”

“案件涉及到的问题有点复杂,准确来说是立案和判决方式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立案和判决方式存在着很大问题?

意思是这个案子,在涉及罪名的法律解释那里有问题?

苏白听到罗大翔介绍这个案子,被勾起了好奇心。

罗大翔又继续开口:“犯罪预备应该听过吧?”

“听过。”

犯罪预备,处在刑法中的第二节,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工具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对比既遂犯罪,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两者都是从客观事实出发没有完成犯罪的结果。

所以,从既定的犯罪罪名进行出发,减轻一定的犯罪刑罚。

用通俗点话说,大概意思就是你还没有犯罪,但是你准备去犯罪。

并且在准备去犯罪的过程当中实施了行为。

这种做法就叫做犯罪预备。

只不过……

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预备很难被界定。

或者说,犯罪预备的时间很短,很难有充足的证据链来证实有犯罪的嫌疑。

以此罪在国内进行判决的案例很少。

这个罪名,在苏白的理解中。

犯罪预备这个罪名是为了减少犯罪前的犯罪行为,并且对犯罪人员进行惩治的一个罪名。

就比如说:两个人闹了矛盾,一方有对另一方实施犯罪杀人的想法,并且在此过程中付诸了行动。

在此过程中,即将被害的一方发现了另一方的行动。

及时报警,阻挠了另一方的行为。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定故意杀人,是不是不合适?

因为人家还没有动手呢,你怎么能够判定人家故意杀人呢?

故意杀人是什么?故意杀人是有着客观事实存在的。

故意杀人未遂?故意杀人未遂也是需要有客观事实存在才能定义为未遂。

没有动手,那么就没有犯罪的行为。

基于以上不存在着客观的事实,那么拿想要杀人的一方,是不是没有办法?

并不是。

这个时候完全可以利用犯罪预备,对于想要实施犯罪的一方进行立案定罪。

这才是这个罪名的法律适用情景。

所以一般不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本罪无论是从立案,提起公诉,还是到判决。

都不容易推进和进行。

“这个案子是和犯罪预备有关?”

“对……的确是和犯罪预备有关,并且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和已经打完的一审。”

“这个案子……判决方式是以犯罪预备来进行的故意杀人判罚。”

“判处了那名当事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