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八章 一审判罚落地,你什么意思?上诉上诉!

刘文雅这个案件,审判长已经有了倾向性。

这么案件的判决,基本上不会出现什么太大的意外结果。

最终能不能胜诉?

胜诉是肯定能胜诉。

但是只能获取一些赔偿,在其他方面的诉求,法院很可能不支持判定。

并且……更重要的是,被告方还不愿意赔偿十二万多元的金额。

只提出来了五千的赔偿金额。

审判长还没有给出明确的要求,甚至让原告方陈述索赔十二万的理由。

这说明了什么?

这说明了审判长的倾向性很明显。

对于赔偿金额的要求,也是倾向于被告方的。

理清楚这一层思路,苏白深吸口气。

对于审判长的倾向性,这一点是没有办法在庭审上进行开口反驳的。

事实上。

这也是审判长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因为法律,对于某件事情以某种不同的角度和主观没有严格的标准。

所以会出现这种倾向性,同样,这也是符合庭审要求的。

……

在审判长的要求下,苏白简单的陈述了这十二万元金额的构成。

苏白提出来十二万余元的赔偿金额是经过了严格的计算。

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主要的构成是——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姓名权,来收取劳动报酬。

同样,用刘文雅的姓名权,来进行学习和深造用于一些实习的工作机会等。

在陈述的这个过程当中,苏白详细的列举了具体的数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

并且在审判长的询问下进行了一一的解答。

在这个问题陈述完毕后。

审判台席位上。

张梦伟作为审判长对于赔偿金额的事情向被告方咨询了意见。

“被告方委托律师提出了赔偿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权金额。”

“原告方提出赔偿十二万余元的金额。”

“两者提出来的赔偿金额相对来说差距过大。”

“原被告方,愿不愿意关于赔偿金额进行调解?”

“被告方委托律师的想法是什么?”

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上,周亮在听到审判长的询问后。

没有做过多的表述,五千的赔偿金额,是叶美珍提出来的。

虽然说他在本案当中是全权代理。

可是关于委托人的委托诉求,他也不能随意更改。

毕竟……王奇瑞是在法院工作的,这委托人本身的身份就不一般。

换做普通人他可以更改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换做这种有身份有背景的人,肯定不能这么做。

想到这一点,于是开口:

“审判长,关于这五千元的赔偿金额,与原告方提出来的赔偿金额相差过大,我方的想法是不愿意调解。”

“我方认为对方要求的十二万余元的赔偿金额过高。”

“好的。”

张梦伟点了点头,对这个案子作出了总结。

目前。

该判定的已经判定,该驳回的已经驳回。

只有赔偿金额这件事情还有待商议。

只不过这赔偿金额,虽然说有待商议。

但是作为审判长对于这一点可以进行自由量裁。

就算是不按照原被告方各自的诉讼请求来进行判定。

或者说……选一个折中合理的金额进行判赔。

这也是符合法律,符合审判的规则的。

法锤敲响。

张梦伟并没有让原被告双方再针对任何观点进行发言。

而是直接走了最后一个法庭流程,法庭陈述。

法槌落下,张梦伟开口:

“现关于本次庭审的关键内容都已答辩结束。”

“现进行法庭陈述环节。”

“请原被告双方进行法庭陈述。”

“原告方,你方先开始进行法庭陈述吧。”

“好的,审判长。”

苏白在面对审判长要求进行法庭陈述时。

心里很清楚这场庭审已经差不多要结束了。

审判长的倾向性很明显,是倾向于被告方。

被告方所陈述的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所以审判长的倾向性也并没有错。

这种情况会导致这个案子最终的判罚结果是什么?

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会是,这个案子虽然胜诉了,但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庭审诉求。

所以……在这个案件当中,进行法庭陈述,讲再多也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苏白只是从判罚的金额,和刘文雅被顶替了上大学这么多年的遭遇进行了相应的陈述。

希望能够引起审判长对于这个案件的重新判定倾向性。

除此之外,并没有陈述太多其他的内容。

在苏白陈述完毕,陈班长让被告方开始进行法庭陈述。

周亮很清楚,作为已经和审判长打过招呼的被告方。